落实总书记指示,消除民企最大恐惧
最令民企恐惧的,是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管好权力,社会才有定心丸。
公共权力不受有效约束,企业家都行进在通往监狱的路上。公民权利缺乏有效保护,任何财富的神马终将不过是浮云。
——吕良彪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再次成为社会共识。最高领袖对民营企业家提出“民营企业家和我们是一家人”式的定心丸后,公检法机关率先出台保障和服务民企的相关措施。何以如此?因为公检法机关握有对民营企业家乃至全体公民的“合法伤害权”,有权“依法”对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进行限制甚至剥夺。
柳传志先生在接受财新专访中曾提出民营企业家的三大恐惧:一怕政府腐败乱来,说你犯罪你就犯罪了,大家没有安全感。二怕政府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不作为,让企业家啥事也做不成。三怕政府嘴里讲的跟实际做的不一致把人心搞乱了,让企业家无所适从。著名经济学家魏杰在2019年50人经济论坛上更是指出:不能讲搞好非公经济是无奈之举,消灭非公经济是崇高理想。现实生活中,公权力机关的“合法伤害权”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公安
公安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是一项长期难以根治的社会沉疴。近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中,有些地方出现类似“办案指标”式的运动执法,不少民营企业家因此进去了。现实生活中,很多民营企业确实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霸道、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比如雇佣保安或社会闲散人员打人、偷税漏税、主动或被迫权钱交易。累积那些企业主的一堆罪名,就可以给他们套上黑社会的帽子,再以正义之名惩罚其个人,没收其财产。
公安侦查期间滥用“合法伤害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
其一,合法折腾。种种原因即使明知并未构成犯罪,亦可依据一定线索和证据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其二,滥列罪名。有的地方在公安侦查环节,就故意把民营企业的各种违法情节细分,单独列罪,例如某地民营企业家面对老赖雇佣了一些社会人员上门把老赖揍了一顿,把他们家里财产和企业设备毁坏了一些,当地公安即将此作为涉黑涉恶案件,而且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四个罪名立案,数罪并罚甚至可能十年以上。
其三,程序上不断变更和发现新罪名,不停重新计算侦查期限。根本不必等判决即可“合理合法”地关你两年以上,在此期间企业很容易完蛋,相关财产、土地、项目极易被剥夺。
反贪
监察委正式成立之前,反贪设在检察院。反腐败工作虽然针对的是官员,但其查案过程乃至责任追究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企业家。
例如某地方检察院以所谓行贿为由强行对民营企业家立案。立案之后,又在侦查中“发现”其他诸如偷逃税收、非法经营等“犯罪线索”,然后并案处理。当事人自愿缴纳了巨额涉案脏款之后,检察机关方“依法”作不诉处理。
监察法实施、监察委成立之后,监察机关被定性为政治机关,其调查案件依照监察法的特别程序而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查案过程更为“神秘”。而监察机关查处之案件必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可能向官员行贿之企业家......
法院
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陷人入罪,公诉机关隐匿证据,疏于监督,审判机关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审判权虽属相对消极、被动之司法权力,但一旦“合法”滥用同样会对民营企业家造成致命性打击。
税务
小崔“手斯”冰冰、小刚们的“壮举”引发对演艺圈乃至更大范围的查处,对于政府税款的增加有明显功效。但在这个过程中值得思考的是,诸如无锡、宁波、霍尔果斯这样一些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文娱演艺产业落户以及吸引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落户的共青城这样一些地方政府而言,仅以所谓法律、正义之名,是否即可当然废除此前的税收优惠承诺呢?——似乎,这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当然,政治正确永远是最重要的因素。
其他如海关、工商、环保、保银证等监管部门对所拥有权力的“合理滥用”给企业造成的合法伤害,也是不言而喻的。甚至,企业上交社保不力,都可能被作为“老赖”待遇!——至于地方党政大员,更是不言而喻。
最高领导作出“民营企业是自家人”的指示后,某地方大员学习领导的语言风格表示要“将民营企业搞得香香的、发展得胖胖的”引发各界不安,根本原因就在于你可以将人搞得香香的也就能把人弄得臭臭的——管好权力,社会才有定心丸。
其实,“合法伤害权”不仅令民企感觉到恐惧,谁都不会有安全感。重庆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无端被警察以涉嫌嫖娼为由关进去了二十四小时才放人;广东的女律师在派出所办案期间,声称被警察强制脱光衣服检查并强制验尿。甚至家中被强拆的民警回去跟城管理论也被打断了腿……
人民,不能只是一种名义。
【控制公司——北大出版社2018年再版】
【参考阅读】
法商之道|企业如何运用法律创造财富——企业家的法商思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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